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782300号“乔治烟斗JOSEPI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135号
申请人:苏州蓝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82300号“乔治烟斗JOSEPI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001834号“乔治烟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乔治烟斗”及外文“JOSEPIPE”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乔治烟斗”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