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598494号“光辉岁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06号
申请人:胡喜栋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正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8494号“光辉岁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1类“娱乐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98302号“光辉岁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8281号“光辉岁月 guanghuisu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8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