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1281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72号
申请人:格特华博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8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17211977号“babystep.tv”商标、第14750411号“长春科技学院及图”商标、第41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17510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