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489483号“盛世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37号
申请人:重庆丝锦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9483号“盛世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29891号“盛世及图”商标、第32486524号“盛世及图”商标、第15568544号“盛世中国烟草国际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27789421号图形商标、第10662107号“盛世中国烟草国际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及图 盛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已注册多件“盛世阁”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