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015238号“怂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39号
申请人:山西陈记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5238号“怂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拥有自己独特的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功能。由于申请人行业的特性,其直接消费群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均采取理性谨慎的购买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对“怂娃”及“怂”字的解释含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怂娃”构成,该标识格调不高,其注册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