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人人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763173号“人人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05号

       

      申请人:创荣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3173号“人人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591934号“人人ren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03225号“人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386108号“人人Lov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据、其他商标信息、搜索引擎关于“人人”的相关搜索结果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商标权利待定;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人人查”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人人”,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有效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