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13158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76号 - 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1315878号“双鱼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76号

       

      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来此购营销策划中心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1315878号“双鱼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2年,所属行业为园区服务业。“双鱼岛”系申请人主持建设的中国首个生态型人工岛名称,为经国务院批准的首例经营性用海项目,地处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境内。申请人曾于2009年向全球进行征名,后将该人工岛命名为“双鱼岛”。“双鱼岛”于2013年底开始建设,2015年5月对外开放,系集发展高等教育、休闲体育、旅游渡假、文化娱乐等产业为一体的综合性开发岛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双鱼岛”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食品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双鱼岛有关,从而误导消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双鱼岛”已成为地名,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266265号“双鱼岛DOUBLE HAPPINESS 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行为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不正当手段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3、有关申请人开发建设人工岛工程的相关文件批复;
      4、申请人人工岛项目征名活动的广告宣传及费用证据;
      5、申请人人工岛命名为“双鱼岛”的批复文件;
      6、引证商标作品登记证书;
      7、媒体关于申请人“双鱼岛”项目的相关报道;
      8、“双鱼岛”举办活动的照片;
      9、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10、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包子;谷类制品;面条;豆粉;食用淀粉;冰淇淋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6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系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在咖啡;茶;茶叶代用品;糖;蜂蜜;糕点;饺子;米;面条;玉米花;豆浆;食用淀粉;冰淇淋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第1610期《商标公告》),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第30类食盐;酱油;调味料;曲种;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三,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近八百件商标,其中包括“黄鹤楼牌”、“米奇裤”、“奇米”、“帮宝适”、“芯芯相印”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中在先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而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鱼岛”位于漳州开发区中心位置,在2010年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出文件,将漳州开发区人工岛项目作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申请人作为该项目的开发企业,曾于2009年向全球进行征名,2012年9月5日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将该人工岛命名为“双鱼岛”,现已发展成为知名的旅游度假景区。被申请人处于湖北省武汉市,与双鱼岛所在地地缘差距明显,且被申请人并非该工程的开发者,被申请人将“双鱼岛”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咖啡、茶等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双鱼岛相关,从而造成产地误认,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四、由上述可知,申请人的“双鱼岛”项目经过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其在注册商标时应尽合理避让,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注册“双鱼岛”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同时,由经审理查明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近八百件商标,其中包括“黄鹤楼牌”、“米奇裤”、“奇米”、“帮宝适”、“芯芯相印”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之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可见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综合考虑上述事实,我局合理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于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
      五、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鱼岛”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亦不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