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云上布衣YunShangBu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948810号“云上布衣YunShangBuY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40号

       

      申请人:青岛华裕安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8810号“云上布衣YunShangBu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30999号商标、第1481649号商标、第4096494号商标、第4427151号商标、第10483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中,不具有引证作用。引证商标四宽展期已过,是否续展尚未确定。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帽子;手套(服装);长皮毛围巾(披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帽子;手套(服装);长皮毛围巾(披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