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1330858号“匾鹊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06号
申请人:福建海悦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0858号“匾鹊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48746号商标、第22557950号商标、第280799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形、具体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经商标网查询,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尚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为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