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963704号“井冈粮仓 JING GANG LIANG
C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03号
申请人:井冈山禾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3704号“井冈粮仓 JING GANG LIANG 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井冈”与其他要素组合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援引含有“井冈”字样的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成功的案例,恳请秉持一致的审理原则,准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井冈山是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素有革命摇篮之称。申请人将含有“井冈”文字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