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按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489608号“按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00号

       

      申请人:上海冠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9608号“按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的知识产权成果,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极强。经申请人查询,在第25类商品上,已存在他人申请的名称为“按时”的商标,恳请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14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名称、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可显著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按时”,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