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哒哒智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824485号“哒哒智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64号

       

      申请人:贵阳启智未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485号“哒哒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49216号商标、第27600889号商标、第22649717号商标、第23715215号商标、第30873625号商标、第308736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效果及含义有明显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阶段、引证商标五处于待审中,引证商标六处于异议公告期,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五、六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在“幼儿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娱乐信息;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消遣信息”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学;培训;教育信息;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录像带发行”服务上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核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哒哒”,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