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745890号“国大宏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58号
申请人:东莞市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5890号“国大宏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方面具有显著性,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国大”系列标识目前已有在第42、37类上注册成功,恳请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国”字,通常可理解为“国家级的”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