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865034号“OLIVAR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11号
申请人:上海朗丹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5034号“OLIVA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0733号“OLIVE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金属锁(非电)”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84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储藏盒;金属包装容器;金属容器;普通金属盒;金属箱;金属家具部件;五金器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簧;自行车用金属锁;锁的金属钥匙;锁簧;弹簧锁;金属锁(非电);挂锁;运载工具用金属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金属制窗锁”商品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家具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锁簧;自行车用金属锁;锁的金属钥匙;锁簧;弹簧锁;金属锁(非电);挂锁;运载工具用金属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金属制窗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