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7221H号“SUR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08号
申请人:OBSHCHESTVO S OGRANICHENNOY OTVETSTVENNOSTYU"STRATFORD GLOBA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7221H号“SUR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960号“弄海园SURF”商标、第5674893号“海浪加粥火锅HAILANG JIAZHOUHUO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10320号“海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