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Eurob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925744号“Eurob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84号

       

      申请人:上海欧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5744号“Eurob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7704号“EUROWAY”商标、第8691332号“euro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期满未续展商标,已成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曾在相同类似群组服务上获得共存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应予共存。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9年6月27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幼儿园;家教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翻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翻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