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978854号“HIGH'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73号
申请人:上海蓓呵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璟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8854号“HIGH'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93950号“High in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识别部分上均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关联关系证明、品牌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字母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