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7782219号“YUE GANG TO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46号
申请人:粤港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粤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7日对第17782219号“YUE GANG T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特点所独创的标识名称,在市场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特点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具有主观恶意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对外经贸证书;
2、“YUE GANG TONG”域名注册证书;
3、版权登记证书;
4、宣传手册照片;
5、宣传推广广告照片;
6、2007年深圳电话号码簿;
7、部分争议商标宣传推广广告发票。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一条是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的产地、内容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