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910419号“雪绒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499号
申请人:五常市宝丰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泰慧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0419号“雪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89489号“雪绒花”商标、第513631号“申雪及图”商标、第17471034号“北冰花ARCTIC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在先商标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0年3月9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