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565319号“中文在线CO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186号
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5319号“中文在线C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8242号“中文TAGCHNART”商标、第20170799号“至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贵金属制艺术品、钥匙链(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玉雕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精密计时器、手表、电子钟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钟、精密计时器、手表、电子钟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贵金属制艺术品、钥匙链(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玉雕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