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美丽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2691235号“美丽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666号

       

      申请人: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1235号“美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581375号的“美雅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18879号“美力雅meil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汉字均为“美力雅”,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卸妆用布;搓澡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过滤材料;无纺布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