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558814号“按需制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39号
申请人:英诺维拓(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盈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8814号“按需制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