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528156号“国胜 Guosheng smart
adhesiv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45号
申请人:罗嘉霖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翰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8156号“国胜 Guosheng smart adhesi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46504号“国胜 guo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46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82732号“豫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体、字形、含义、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在群组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在类别群组、适用范围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名下第23487157号商标已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在液态橡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硬橡胶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硬橡胶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