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1754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67号 -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175441号“y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67号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5441号“y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64253号“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83446号“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98475号“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08300号“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等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结果。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yy”系列商标的介绍、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现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宠物服装商品属于相同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宠物服装”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宠物服装”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宠物服装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宠物服装”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