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451555号“慢燃BURNLOOKING 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70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1555号“慢燃BURNLOOKING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99910号“PLUS”商标、国际注册第1242244号“D PLUS”商标、第7935069号“PLUS T”商标、第10012274号“PLUS 365”商标、第6987586号“PLUS1000”商标、第29841707号“慢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