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科隆贝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346600号“科隆贝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064号

       

      申请人:陈志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6600号“科隆贝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66731号“科贝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已强于地名,没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科隆”虽为外国地名,但该商标整体汉字组合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例外情形,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