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辅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061451号“博雅辅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64号

       

      申请人:北京博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1451号“博雅辅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16833号“博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现已无效;第31824784号“博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98470号“博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现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