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065924号“小心虾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445号
申请人:北京有意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创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5924号“小心虾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商标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加盟合同、网络宣传、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虾滑”使用在指定的虾(非活);虾松;虾酱;小龙虾(非活);明虾(非活);龙虾(非活)商品上整体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难以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中的“虾滑”使用在指定的肉糜;肉罐头;肉片;鱼子酱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是否进行使用不能成为其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的抗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