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2727414号“艺能制作ENTERTAINMENT
IMPA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77号
申请人:艺能娱乐(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马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727414号“艺能制作ENTERTAINMENT IMPA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2643号“艺能 ”商标、第12490886号“艺能”商标、第19309429号图形商标、第4918358号“IMPACT”商标、第6060888号“IMPACT”商标、第8055889号“IMPACT”商标、国际注册第1329352号“IMPACT”商标、国际注册第883701“IMPACT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艺能制作ENTERTAINMENT IMPACT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手机;唱片;眼镜;动画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相机(摄影);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相机(摄影);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