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webi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1771986号“webik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48号

       

      申请人:江鹤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8日对第21771986号“webi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07027号“web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明显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商标信息及使用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于2016年11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延伸至中国领土保护申请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服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