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585188号“柏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616号
申请人:杭州柏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5188号“柏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2381号“柏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属于不同地域,经营范围不同,行业差异较大,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照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柏秀”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标识“柏秀”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