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605785号“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6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5785号“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5864号“方舟ARK及图”商标、第13406719号“联合方舟 91 ARK.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rk”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