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居得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528447号“居得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42号

       

      申请人:崇州市荣鑫居得利家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8447号“居得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8586号商标、第11705941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