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1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39号 - 申请人:OBSHCHESTVO S OGRANICHENNOY OTVETSTVENNOSTYU "PETROGLYPH"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1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39号 - 申请人:OBSHCHESTVO S OGRANICHENNOY OTVETSTVENNOSTYU "PETROGLYPH"
时间:2020-08-1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1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39号
申请人:OBSHCHESTVO S OGRANICHENNOY OTVETSTVENNOSTYU "PETROGLYPH"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2020年03月30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图形商标,整体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标识作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孙侃华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