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新导向xindaox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043544号“新导向xindaox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38号

       

      申请人:新导向(沈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3544号“新导向xindao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3755号“新导向”商标、第21218179号“导向茶”商标、第15855043号“导向牌”商标、第21218785号“导向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变更与申请商标一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以“导向”为主要显著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包;人食用小麦胚芽;大豆粉;谷粉;人食用小麦胚芽;坚果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