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tuss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858947号“stuss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652号

       

      申请人:斯坦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947号“stus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20740号“Stussy H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已被我局准予其注册,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ussy”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tussy”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睡眠用眼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