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0010473号“CHATEAU LATOUR A
POMERO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格瑞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10473号“CHATEAU LATOUR A POMERO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01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杂志查阅等方式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载有复审商标的葡萄酒等商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
1、“CHATEAU LATOUR A POMEROL”产品入境相关证明打印件;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CHATEAU LATOUR A POMEROL”商品发票及销货清单打印件;
4、经公证的销售发票;
5、葡萄酒品酒宴会邀请函及“CHATEAU LATOUR A POMEROL”牌葡萄酒陈列照片。
我局向申请人寄发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并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撤销复审决定书、行政判决书;
2、富隆国际酒业(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富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采酒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卓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富隆京采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威士忌酒、酒(饮料)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7日。
2、2018年10月2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7月3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州市富采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有效期自2012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及销货清单、产品照片等证据表明广州市富采贸易有限公司,即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销售了“CHATEAU LATOUR A POMEROL”牌葡萄酒。故复审商标在“葡萄酒”及与其为类似商品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