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雁”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7519643号“红雁”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37号

       

      申请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飞迪亚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对第17519643号“红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本案中所述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中所述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已于2019年3月5日作出了商评字(2019)第65213号部分无效宣告裁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