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宝洋 Baoy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6139855号“宝洋 Baoy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42号

       

      申请人:夏之雪保定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占雷
      委托代理人:许昌普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7日对第16139855号“宝洋 Baoy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信息进行查询,结果显示该主体不存在。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利用伪造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骗取了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制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从事假发行业十多年,参加过各种业界展会,其销量排名也是数一数二。申请商标时,代理人只让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随后提供了相关资料,于2016年3月14日获得了商标专用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继续在第26类指定的商品上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个体执照复印件;天猫店相关图片截图复印件等。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无关联,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做论述。被申请人未能拿出注册商标时代理机构过错的证据,由此推断其行为是被申请人恶意为之。被申请人也未拿出其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且通过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叙述,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就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故意弄虚作假,其行为符合“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发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6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在答辩时明确表示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仅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交其他材料。针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也未提交与其有关的有力反证予以证明。故,我局对于申请人所提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