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189191号“佘湖三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47号
申请人:罗咏瑶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9191号“佘湖三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三宝”在日常生活中易被理解为“三种重要的东西”,申请商标“佘湖三宝”指定使用在“小麦;玉米”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佘湖三宝”指定使用在“小麦;玉米”等全部商品上,较偏向于广告宣传用语,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