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0996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06号 - 申请人:安徽羲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609967号“肖克平肖氏贡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06号

       

      申请人:安徽羲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9967号“肖克平肖氏贡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复审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证明材料;财务状况、公司简介;申请人其他商标受理通知书;美团评价图;经营情况以及相关宣传视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肖克平肖氏贡鹅”标识中含“鹅”,使用在除“家禽(非活)”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且“肖克平”为烈士,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