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0092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677号
申请人:陕西龙威安全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灼商标注册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9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09572号“FREENOTE CLOTH及图”商标、第11152883号图形商标、第27350286号“WEINONY及图”商标、第17130713号“八角星 CNYTT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地域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长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