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000372号“松 LOVE S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83号
申请人:上海金陆健身休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0372号“松 LOVE S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62368号“松及图”商标、第19207406号“TONKATSU MATSUNOYA松及图”商标、第34980208号“松 料理及图”商标、第35612690号“松及图”商标、第30286212号“Q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松”,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四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