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8001076号“微道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00号
申请人:北京圣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1076号“微道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微道通”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