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138257号“百里普洱茶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090号
申请人:普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工立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8257号“百里普洱茶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37708号“百里及图”商标、第7219904号“百里居 BAILIKING及图”商标、第5010577号“百里茶廊及图”商标、第31240156号“百里画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各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里普洱茶道”项目及政府相关文件;“百里普洱茶道”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虽含“普洱”,但尚有其他文字组成,整体具有强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普洱”仅起标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