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228540号“广德聚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05号
申请人:北京广德聚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8540号“广德聚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19822号“聚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广德”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版权登记证书、域名注册证书、店铺截图、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书籍以外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汉字“广德”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仍然包含其他文字要素,整体形成有别于这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