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240402号“嘉州绣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707号
申请人:乐山市嘉州绣工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0402号“嘉州绣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3749号“嘉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边、衣服装饰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边、发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嘉州绣”与引证商标“嘉洲”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