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790979号“凯盛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18号
申请人:河北凯盛达皮革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维尔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0979号“凯盛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6115号“凯盛达贸易 KAISHENGDA TRADING及图”商标、第20724555号“凯圣达”商标、第14510872A号“凯晟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凯盛达”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凯盛达贸易”、引证商标二“凯圣达”、引证商标三“凯晟达”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