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路易十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2338096号“路易十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5059号重审第0000001125号

       

      申请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十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5059号《关于第12338096号“路易十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535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LOUIS XIII”及“路易十三”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理应知晓上述标识,但其不仅曾将“路易十三”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主要组成部分,更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LOUIS XIII”、“路易十三”、“法皇路易十三”、“KING LOUIS XIII”等近90枚商标,难以证明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且引发大量的无效宣告和诉讼案件,以上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更有违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经查明:争议商标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6年5月7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