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0965462号“吉普登JP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3592号重审第0000001122号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旺玖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93592号《关于第10965462号“吉普登JP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7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其第647624号“吉普”商标、第1030611号“JEE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为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吉普登JPD”与引证商标一“吉普”相似度较高,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和摹仿。引证商标二“JEEP”已经与中文“吉普”形成了对应关系,且中文“吉普”系英文“JEEP”的音译,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翻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字处理;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这些服务的提供者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减弱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性,应予宣告无效。
经查明:争议商标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王珊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